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和干部经济责任监督的全覆盖,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完善治理等方面的基础性、源头性的自我监管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在加强权力制约、构筑惩防体系方面的监督保障功能,最大程度服务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学校为促进其目标实现,对自身及所属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而实施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学校校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分管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审计事项,报告审计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将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总结等纳入校长办公会议的研究范围。
第五条学校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秘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内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应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对从事内审工作具有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均应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内审机构按照学校的授权,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财务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
(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五)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六)相关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八)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上述审计事项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由此产生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按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内审机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重大决策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的资产、经济活动资料,现场勘查实物;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校领导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四)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校领导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六)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七)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校领导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八)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
(九)参与学校因经营管理活动需要,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被审计对象对依法行使的审计职权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按照要求按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所属单位负责人应提供任职期间述职报告;
(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学校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纠错防弊的作用,切实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加大对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和“三公”经费管理支出的监督力度,保障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安全完整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推动保值增值的作用,积极开展绩效审计、管理与风险审计,通过揭隐患、促管理、增效益,保障各项政策制度落实,促进单位经营管理目标实现。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保障科学决策的作用,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强化对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和项目实施规范性以及绩效的监督评价,提高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作用,深化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做到定期轮审、离任必审,形成对权力的长效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第十五条学校在考核、奖惩、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时,应当将有关内部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审机构应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内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学校内审机构负责对内部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并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十九条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纠正或者处理意见,提请校领导作出审计决定:
(一)违反票据和现金管理规定,私存私放公款;
(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浪费资金或者造成资金流失;
(四)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五)内部控制和管理存在严重薄弱环节;
(六)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内审机构报告执行情况。必要时,内审机构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校领导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结论的。
第二十三条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